围绕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的法律问题,讨论了不同意见对行为性质、受贿数额和犯罪形态的认识。主要观点包括:①受贿行为的准备阶段;②按实际可获分红计算;③以股权价值而非分红计;④以股权代持时的价值为准。作者倾向于第五种意见,认为受贿金额应以2019年11月约定股权价值和分红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