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三类:财政拨款、行政税信收费和政府信基金,以及其他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拨款需纳入预算管理,适用于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行政税信收费和政府信基金需经批准设立,企业收取后应计入收入总额,但符合条件且上缴财政的部分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需满足三项条件:具备资金拨付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能够单独核算。此类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需从收入总额中纳税调减,体现税法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调整。若五年内未使用且未缴回财政,则第六年需计入应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例如,符合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用于支出时,相关费用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确保支出扣除限制的合规性。
针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强调资金拨付预算管理的严格性,以及未使用资金转为应税收入的规则。企业需关注税会差异的实务处理,确保符合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