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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3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最近更新: 2025-06-23时长: 09:51
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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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简介

# 技术合同定义

# 民法典有名合同

# 无名合同法律适用

# 技术许可合同内容

# 技术转让权利义务

# 技术合同标的特点

# 职务技术成果归属

# 合同编适用规则

# 专利法许可规定

# 技术成果转化方式

民法典第843条明确了技术合同的定义,规定其为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服务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技术合同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具有直接适用合同编规则的特点,其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标的是技术开发、转让等智力成果或服务行为,涉及权利归属、无形财产计价等特殊问题。
民法典在合同法基础上新增了技术许可合同,以回应实践需求。技术许可与转让存在法律差异,多部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均对技术许可作出规范,强调通过协议明确使用范围、费用及违约责任。立法部门结合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条款,单独规定技术许可内容,完善了技术合同体系。
技术合同标的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特征,可能涉及多方主体使用同一技术成果的情况。其价款计算复杂,需结合技术成果转化价值协商确定。合同履行中需处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等归属问题,体现技术商品通过合同转化为生产力的核心作用。
民法典合同编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具体条款,无名合同优先适用合同编一般规则,并参照类似有名合同条款。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合同,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
职务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规则,保障了技术成果持有者与需求方的权益平衡。通过技术合同,技术成果持有者可选择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商品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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