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周书·吕刑》记载了周穆王时期以德政为核心的刑罚制度。文中强调“吕刑”的制定背景源于蚩尤之乱与苗民叛乱,周王通过训诫诸侯,提出以德政教化民众,反对滥用酷刑,主张“德威为位,德明为民”,强调天命与刑罚的关联性,要求司法需符合天道。
针对苗民叛乱,周王指出其因滥用“武虐之刑”导致民怨,最终被天命抛弃。为恢复秩序,周王命三后(伯夷、禹、稷)辅佐治理,通过“薄以降典”规范行为,结合五行原则建立审判标准,提出“五词”“五乏”“五过”等法律程序,确保刑罚公正。
刑罚制度部分详细列举了不同罪行的处罚等级,如“其罚百还”“其罚千还”等,并强调审判需遵循“五行”法则,避免冤滥。周王告诫诸侯须敬畏天命,以德政为本,司法官员需“贤恕忠正”,确保“轻重诸罚有权”,最终实现“民之乱”的平息与社会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