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的核心包括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和执法人员的规范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依法行使现场检查权、当场处置权和紧急处置权。查封扣押权需遵循行政强制法,查封期限最长30天,相关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执法过程中禁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
安全公益诉讼是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订新增内容,需满足三个条件: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重大隐患或事故、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主体限定为检察院,包括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
对严重违法企业实施黑名单制度,联合惩戒措施包括暂停项目审批、上调保费费率、限制行业准入等。违法行为信息需在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向自然资源、环保、金融等部门通报,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决定且存在安全风险时,应急管理部门经负责人批准可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非紧急情况需提前24小时通知。此措施关联刑法中的“危险作业罪”,若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需按《行政处罚法》执行罚款标准:公民200元以下、单位3000元以下可当场处罚。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时需保密,检查记录需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管部门不得收取审查费用或指定购买产品,违者需承担法律责任。